“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领域的适用困境——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弥补与完善

被引:34
作者
何琼 [1 ]
吕璐 [2 ]
机构
[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2] 复旦大学
关键词
专利; 通知—删除; 反通知及恢复; 转通知; 权利滥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将著作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扩展至专利、商标等领域,但未根据专利的特点构建相应的配套制度,导致"通知—删除"规则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被部分专利权人滥用,引起错误投诉纠纷频发、被投诉人寻求救济困难、电商审查义务不明、诉前禁令形同虚设等司法困境。为此,法院在实践中不得不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弥补这些缺陷,一方面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类推适用,另一方面对特定概念作扩大解释。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中的各种困境,必须通过立法层面的修改与完善,故建议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错误投诉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将"通知—删除"规则改为"通知—转通知—删除"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要求电商承担一定的实质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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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2013, (02) :10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