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

被引:7
作者
韩旭 [1 ,2 ]
机构
[1]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 中国社会科学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检察官; 客观义务; 程序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
D O I
10.13519/b.cnki.nulr.2012.02.021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D926.3 [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在提高检察机关追诉犯罪效能的同时,更加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和诉讼监督职能,有多项制度体现了检察官对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保障义务和诉讼关照义务,内容贯穿于多个程序和多项制度当中。尽管如此,新刑诉法有关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规定仍显不足,主要表现为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缺乏程序保障、诉讼关照义务的内容尚不完善、以及体现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相关制度尚未在立法上得到确立。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既面临着"司法一体化"的体制障碍,也面临着角色上的内在冲突,即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强化和证明标准的提高与履行客观义务的冲突、检察官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与承担非法证据排除义务的冲突。应当从以下方面为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提供程序保障:一是完善辩护权保障程序;二是完善诉讼监督程序;三是构建科学合理的撤回起诉程序,并确立检察官向法庭请求无罪判决制度;四是完善检察官诉讼关照义务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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