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同的法律机制

被引:8
作者
叶必丰
机构
[1]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长江经济带;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协同要件; 协同机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长江经济带省市因长江而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因国家战略而具有共同任务,因具有地方事权、可裁量性和法律上的"协商条款"而具有法律基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必须协同。长江经济带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协同,需要建立和完善下列行为法机制:征求和听取意见、联席会议、列席人代会、法律合同、协同基金以及第三方评估;需要建立和完善组织法机制,改革现有的长江水利和航运机构,组建统一的领导机关即长江经济带发展合作委员会,可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或中央政府的大区级派出机关。
引用
收藏
页码:5 / 15+158 +158
页数:12
相关论文
共 16 条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司法审判中的功能.[D].王兴强.上海交通大学.2015, 03
[2]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3]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
[4]   区域合作的现有法律依据研究 [J].
叶必丰 .
现代法学, 2016, 38 (02) :30-42
[6]   地方政府跨区域合作治理的路径选择 [J].
苏苗罕 .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5, (05) :57-61
[7]   区域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 [J].
叶必丰 .
法学家, 2014, (06) :1-11+176
[8]   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规划法制建设 [J].
徐孟洲 .
法学家, 2012, (02) :43-55+177
[10]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J].
郝铁川 .
学习与探索, 2007, (02) :99-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