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的吸收与规制——基于制度性事实理论的分析

被引:17
作者
杨桦
机构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地方立法; 民间规范; 制度性事实;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7 [地方法制];
学科分类号
030202 [中外政治制度];
摘要
地方立法吸收民间规范可以增强地方立法的可接受性,但这只是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关系的一个面向。民间规范作为一种制度性事实具有认识论上的客观性和本体论上的主观性,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应采取多元的方法应对。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不仅要认可与吸纳,还要发挥其能动性,运用立法审查权对民间规范进行创造性转化与修正。这样既有助于保障地方立法的科学性,也能促进民间规范的可持续发展。制度性事实理论也阐明了民间规范自然淘汰与更新的过程,地方立法应当正确对待某些民间规范的自然消失,更多地关注其对民间规范的规制和促进新的民间规范的形成。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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