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证明

被引:51
作者
谢君泽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大数据证明; 间接运用模式; 行为建模; 因果关系; 原始证据规则;
D O I
10.19430/j.cnki.3891.2020.02.007
中图分类号
D918.9 [司法鉴定学];
学科分类号
0306 ; 030604 ; 030609 ; 0838 ;
摘要
大数据的直接运用模式是将其原始载体或等量复制数据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间接运用模式是将筛出的"小"数据或分析结论作为证据使用。二者都无法回避大数据建模这个技术方法问题。大数据证明的实践价值取决于实体法规范,方法本质是从相关关系"挖掘"出行为因果关系,技术关键是因果性数据的"辨别"。统计建模反映相关关系,可用于证据调查。行为建模反映行为因果关系,具有可解释性,可直接作为大数据证明的技术方法。应基于"保证证据信息原始性"的基本原则构建大数据取证规范体系,可赋予质证方无条件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以弥补质证权利的缺失,应恢复司法鉴定相关程序规范"自行制定有关技术规范"条款,以使大数据建模得以进入司法鉴定领域。
引用
收藏
页码:125 / 137
页数:13
相关论文
共 13 条
[1]   论大数据证据 [J].
刘品新 .
环球法律评论, 2019, 41 (01) :21-34
[2]   电信网络诈骗防治视野下伪基站犯罪治理 [J].
吴沈括 ;
谢君泽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 25 (06) :50-66+170
[3]   大数据的概念、特征及其应用 [J].
马建光 ;
姜巍 .
国防科技, 2013, 34 (02) :10-17
[4]   最佳证据规则 [J].
易延友 .
比较法研究, 2011, (06) :96-111
[5]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证明方法与程序 [J].
周洪波 .
法学家, 2010, (05) :30-48+176
[7]   论构成民事责任条件的因果关系 [J].
魏振瀛 .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7, (03) :96-102
[8]  
人工智能基础.[M].陈玉琨;汤晓鸥.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
[9]  
首席增长官.[M].张溪梦.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
[10]  
大数据时代.[M].迈耶-舍恩伯格.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