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常用中立帮助行为理论来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归责。其中,核心争议在于此类行为是否具有客观不法。经过对当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的检视,可以发现,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不法的理解,必须从规范层面的刑法义务角度出发,才能得到透彻的教义学阐释。探寻立法背后的刑事政策考量,并考虑网络空间和网络犯罪的特殊属性,可以得出立法者企图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熔断义务"。从本罪的正犯性标准出发,必须违反消极义务,或满足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置性要求,才能成立本罪。无法满足正犯标准的行为,只能作为特定网络犯罪行为的帮助犯,根据共犯原理及中立帮助行为的原理予以认定。上述教义学角度的限缩,不仅具有刑事政策依据,也体现规制理性,符合刑法机能的运作机理,更是教义学在社会变迁中严守最后手段性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