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立法应否定准占有制度

被引:9
作者
杨佳红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关键词
准占有; 功能; 逻辑; 否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准占有制度自罗马法肇始,在近现代法上蹒跚前行。其基本功能在于借助占有的规定来扩大和强化对权利事实行使者的保护。然而在现代法上,这种需要借助占有的力量来保护权利事实行使者的要求已经不复存在。现代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手段已经较为完善,准占有制度不仅意义衰微,还会带来混乱。而且,准占有只是承认非权利人事实行使权利的情形,占有规定事实上并不能适用于准占有,因此其在理论逻辑上也有明显缺陷,我国物权立法理应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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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 2002, (03) :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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