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国家战略,其运行和实施必然会产生大量新型的社会关系,亟须立法加以规范。联合立法机制可以有效满足并适应这一需求,通过不改变现行立法体制的联合会商、确立统一原则和标准后分头立法的柔性联合立法模式,虽可以担负一定的立法职责,但从长远来看,还需建立刚性联合立法模式,消除协商立法机制不可避免的"扯皮"和"拖耗"现象,降低重复立法产生的资源浪费和成本支出,使相关立法更有力、更到位,在实施环节更加有效。这就需要改革现行立法体制,提升立法层级,以确保相关立法的权威和稳定,更好地维护、调整和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