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立法的构想

被引:8
作者
肖辉
机构
[1] 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战略发展部
关键词
京津冀协同发展; 联合立法; 模式选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国家战略,其运行和实施必然会产生大量新型的社会关系,亟须立法加以规范。联合立法机制可以有效满足并适应这一需求,通过不改变现行立法体制的联合会商、确立统一原则和标准后分头立法的柔性联合立法模式,虽可以担负一定的立法职责,但从长远来看,还需建立刚性联合立法模式,消除协商立法机制不可避免的"扯皮"和"拖耗"现象,降低重复立法产生的资源浪费和成本支出,使相关立法更有力、更到位,在实施环节更加有效。这就需要改革现行立法体制,提升立法层级,以确保相关立法的权威和稳定,更好地维护、调整和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序运行。
引用
收藏
页码:166 / 170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经验借鉴及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启示 [J].
薄文广 ;
周立群 .
城市, 2014, (05) :8-11
[4]  
法律的文化解释[M]. 三联书店 , 梁治平 编,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