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里申法案》机器人二元定性的启示与反思

被引:8
作者
王春梅
机构
[1]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格里申法案; 机器人—代理人; 技术人; 人工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51.2 []; DD913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应对互联网信息技术革命及其实践应用给私法带来的机器人主体性问题,《格里申法案》在《俄联邦民法典》框架内,秉承传统私法理论对机器人之客体定性展开财产法规则构设,同时突破主客二元界分肯认机器人—代理人之主体性,间接承认了机器人—代理人之主体地位。这启示我们从认识论视域重新思考人机关系,迫使我们思考如何调适观念与制度以因应人工智能发展,如何对机器人主体进行私法定位,以及重新审视机器人人格之技术性与工具性等问题,从而立足人工智能发展之现实,以前瞻性眼光承认和赋予机器人以"技术人"或"人工人"之独立主体地位,遵循和嵌入必要的技术准则和伦理准则进行私法规则构设,以良善立法引导和规范人工智能发展,塑造新型人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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