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对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的构想

被引:11
作者
谭庆康
潘智慧
机构
[1] 浙江大学法学院
[2]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律系
关键词
集体所有权; 村; 村法人; 产权关系; 现代企业制度; 成员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村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形态是与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结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当前我国有关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既模糊又混乱 ,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村应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民事权利主体 ,它在法律形态上属于法人 ,村法人所有权是对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实现形式 ,它并不与公有制相矛盾。明确村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可以以现代企业制度和成员权为基础 ,建立清晰明确的农村产权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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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5 / 89+94 +94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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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3, (03) :50-58
[2]   论土地国有永佃制 [J].
安希伋 .
中国农村经济, 1988, (11) :22-25
[3]  
论物权法.[M].孙宪忠著;.法律出版社.2001,
[4]  
民法.[M].魏振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5]  
中国农村产权制度研究.[M].毛科军著;.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