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决议行为法律制度的力量与弱点

被引:164
作者
王雷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决议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程序正义; 团体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209 [中国政治];
摘要
《民法总则》将决议行为增加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这是重要的立法创举,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上贡献了鲜明的"中国元素"。决议行为是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或者章程等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为形成团体意思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决议行为是团体自治的工具,是民主价值观在民法、商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决议行为借鉴并实践了政治哲学上民主的多数决机制和正当程序规则这两大核心要义。决议行为的民法哲学基础在于程序正义,其根本特征在于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采取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民法总则》中的决议行为法律制度也存在需要解释完善的必要,以进一步彰显决议行为团体性、程序性和内外部法律关系区分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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