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解释论

被引:15
作者
王雷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身份关系; 协议; 婚姻法; 合同法; 财产权益; 目的解释方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能否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文义解释上看,《合同法》第2条第2款对此做出除外规定。不能以财产法中心主义的思维过度介入婚姻家庭生活领域。应该对《民法总则》第11条、《合同法》第2条第2款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我国民法典应该设置有关身份法律行为法律适用的如下一般规则:"婚姻、收养、监护、赡养、遗赠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时,在不与身份关系性质相冲突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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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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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M].朱庆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