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的功能及限度 纠纷解决的制度供给与社会自治

被引:81
作者
吴英姿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纠纷; 司法部; 司法所; 法律服务所; 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 解纷机制; 社会自治; 大调解; 纠纷主体; 制度供给; 功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一、新型调解运动——"大调解"的省思面对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纠纷数量急遽攀升、法院和信访部门案件压力沉重的局面,国家开始日益重视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重新强调调解的意义,恢复人民调解建设。继200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和约束力之后,当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联合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紧接着,司法部在26日发布《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在农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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