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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宪法定位:“合理利用”的规范内涵
被引:33
作者:
李忠夏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公共财产;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公私并存;
合理利用;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20.01.005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实践中围绕"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所产生的争议都指向了《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条款。这就需要探寻马克思理论中关于"公有财产"的定性,并嵌入到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的政治转型中,理解"公有制"在中国的独特实现路径以及"公共财产"的功能变迁,从而更深入地理解马克思理论在中国的创造性转换。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的政治转型意味着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变迁,意味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发展逻辑和相关制度的发展演进,同时也意味着宪法的发展演进。只有在宪法变迁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规范框架内,才能理解"八二宪法"中"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所经历的功能变迁以及今天语境中的功能定位:从"不可侵犯"向"合理利用"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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