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的宪法规范分析——以“国有财产”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类型分析为例

被引:33
作者
李忠夏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家所有; 自然资源; 公物; 宪法规范分析;
D O I
10.19375/j.cnki.31-2075/d.2015.02.001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D923.2 [物权];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8 ;
摘要
宪法中的"国家所有"条款至今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分析,但实践中仅仅通过私法规制"国家所有权"已经难以回应现实的问题,已经有学者开始引入公物等概念,并建构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但这个分析是仓促的,而且在规范逻辑上难以成立。"国家所有"条款的宪法分析应该立足于现行的宪法体系,以宪法变迁为背景,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社会现实,从而对"国有财产"的规范内涵进行诠释。"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在学界备受争论,对这一问题的解读同样需要上升至宪法层面,从而就"自然资源"进行宪法上的界定,并对"国家所有"所衍生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从宪法角度对"国家所有"条款进行规范分析的目的在于防止对"国家所有"的规制完全遁入私法,从而丢失公法上的监管与义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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