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5
作者
刘远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犯罪构成; 定罪模式; 公正与效率; 证明与说明;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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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犯罪构成主要是司法刑法学的理论范畴,是定罪过程的理论架构,而定罪过程是控辩审互动的过程,因而犯罪构成应是控辩审互动的实体平台;应当从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过程两个方面理解犯罪构成的程序意义;重构犯罪构成模式应遵循三个原则:犯罪构成应被建构为控辩双方攻防互动与转换的实体平台,犯罪构成应尽量满足刑事诉讼的效率诉求,无法被证明而只能被说明的实质性因素不应纳入犯罪构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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