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缓和——兼对《民法总则》第123条条文的分析

被引:29
作者
易继明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
[2]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北京大学)研究基地
关键词
《民法总则》第123条; 知识产权定义; 知识产权类型; 法定主义; 规制缓和;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民法总则》第123条通过列举知识产权客体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概括性定义。该条确立了知识产权类型的"7+N"模式,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这7种权利,再加上代表"N"的兜底款项。不过,这一兜底款项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排除了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创设新的知识产权类型。因此,司法实践中要进行扩张性立法解释,并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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