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标准规范化的实证考察

被引:15
作者
孙万怀
李春燕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故意杀人; 情节较轻; 认定标准;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2.09.007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故意杀人罪是死刑适用最为集中的一个罪名,侵犯的是刑法保护的最重要的法益。规范认定该罪的"情节较轻"有助于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未规定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具体标准。因为在一般情形下法定刑的幅度往往与量刑情节无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标准也比较模糊,导致了量刑畸重畸轻的情况。"情节较轻"认定的标准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减轻的情节;行为人实施杀人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行为人是基于可宽恕的动机实施杀人行为;从行为人的认罪以及悔罪态度上分析可以得出再犯可能性较小;从法律效果的角度考量,从轻处罚可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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