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地区法制协调机制研究

被引:3
作者
扈春海
机构
[1]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环渤海; 经济合作; 法制协调;
D O I
10.15883/j.13-1277/c.2006.03.018
中图分类号
D927 [地方法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法制协调是环渤海地区进行经济合作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环渤海地区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构成该地区经济合作和一体化的障碍。地区封锁合法化问题的存在、行政区划的现实、环渤海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对独立地位和利益都是这一地区法制协调的影响因素。建立环渤海地区法制协调机制,应设立权威性的立法协调机构,通过立法协调会议的形式实现立法方面的协调;推行行政机关间的行政合同,实现执法方面的协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跨行政区域案件的法律选择规范,实现司法方面的协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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