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研究

被引:25
作者
贺栩溪
机构
[1]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弱人工智能; 强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独立责任;
D O I
10.16582/j.cnki.dzzw.2019.02.01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随着科技进步和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作为一种类人性新群体开始逐渐庞大,其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将直接影响人类的行为方式。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阶段性和人工智能本身科技含量的差异性,其法律地位不能一概而论。将人工智能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级人工智能,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将更具科学性。否认弱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有限地肯定强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以及在认同超级人工智能具有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对发展该阶段人工智能的必要性进行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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