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其体系化证成

被引:6
作者
王乐兵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侵权竞合; 信息提供义务; 不真正连带责任;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20.10.013
中图分类号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互联网经济浪潮下益发凸显出其重要性。虽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通常不参与销售者或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实体交易关系,但在特定情形下要求其对消费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符合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的价值目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依据在于其对消费者的信息提供义务。而这一义务已经被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第27条所确认,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因为"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而对消费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其非补充责任或替代责任,亦非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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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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