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法》制定中涉水事权央地划分的法理与制度

被引:25
作者
刘超
机构
[1] 华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长江法》; 涉水事权; 行政区域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长江流域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亟待法律治理,政策背景、现实需求与学理论证为中国制定《长江法》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行性。清晰界定与有效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长江流域的涉水事权划分,是《长江法》制定的法理基础。《长江法》的制定以央地涉水立法事权划分为前提,以央地涉水行政事权划分为主体内容。现行法律体系在央地水资源管理行政事权配置中存在内生困境,具体体现为央地涉水事权划分的结构性失衡、长江流域机构涉水事权配置的错乱、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指向不清等几个方面。《长江法》应当完善长江流域涉水事权的制度设计,具体制度路径包括:明确央地涉水事权的划分标准及具体类型、更新长江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与职责、体系化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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