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他物权的设定

被引:26
作者
王利明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他物权; 公示方法; 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物权法理论主要是以所有权为中心展开对物权变动的讨论,而忽视了他物权设定的特殊性。他物权的设定与所有权的移转存在着诸多区别,原则上他物权应通过物权设定的合同加公示方法才能设定。不动产他物权设定的模式一般应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引用
收藏
页码:78 / 88
页数:11
相关论文
共 8 条
[1]   论交付和登记在我国房屋所有权转移中的地位 兼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J].
武钦殿 .
法律适用, 2004, (02) :16-19
[2]  
物权变动研究[D]. 肖后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0
[3]  
德国物权法[M]. 法律出版社 , (德)鲍尔(Baur), 2004
[4]  
物权体系论[M].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刘保玉著, 2004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M]. 法律出版社 , , 2003
[6]  
物权变动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王轶著, 2001
[7]  
论物权法[M]. 法律出版社 , 孙宪忠著, 2001
[8]  
担保法原理与实务[M]. 中国方正出版社 , 郭朋瑞著,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