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义务:儒家责任伦理辨析

被引:16
作者
吴先伍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
关键词
儒家; 责任伦理; 义务;
D O I
10.13904/j.cnki.1007-1539.2018.03.007
中图分类号
B82-092 [];
学科分类号
01 ; 0101 ;
摘要
受到西方法制文化的影响,人们习惯于讲道德义务,并将儒家伦理称为义务伦理。义务要么是由社会地位所决定的职责,要么源自于为了权利而签订的契约,二者都决定了义务带有一种被动的承受性。儒家伦理反对一味讲利益,因而不太关心权利,也就不可能重视由权利所派生的义务。虽然儒家讲角色功能,讲职责,但儒家更加重视内在的道德感受,重视内在的自觉自愿,因而没有固步自封于角色义务。与义务论相比,儒家伦理更加强调突破自我的权利限制,走出自我,迈向他人,从而积极主动地为他人承担责任。因而,儒家伦理不是义务伦理,而是责任伦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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