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

被引:32
作者
杨立新 [1 ]
王竹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物权客体; 物; 权利; 自然属性;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8.05.012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民法上的物概念一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在突破了"物必有体说"之后,出现了统一物的概念缺位的新课题,必须寻找到新的共性,否则物概念将面临解体的危险。物概念在20世纪之前主要受到物理学发展的影响,在20世纪以来则更多受到社会观念、商业活动和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综合影响。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客体分为物和权利两大类,物是具有自然属性的物权客体,其范围具有开放性,应当进行类型化;权利是仅具有法律属性的物权客体,具有法律拟制性,其范围具有限定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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