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

被引:339
作者
陈兴良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形式解释论; 实质解释论; 罪刑法定原则; 形式侧面; 实质侧面;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0.04.005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形式解释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所倡导的形式理性,通过形式要件,将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缺乏刑法规定的行为排斥在犯罪范围之外。本文从解释方法论、构成要件论以及刑法观的不同层次,对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的争论进行了法理上的考察。本文作者认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是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理论之争,也是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之争。作者在对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关系的理论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形式解释论的理据作了宣示,对实质解释论的观点进行了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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