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表见代理之共存及其释论——一起盗卖房屋案引发的刑民冲突及释论

被引:27
作者
吴加明
机构
[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合同诈骗; 表见代理; 善意取得; 实质真实; 形式真实;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1.11.013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房屋买卖中的合同诈骗行为方式宜作扩张解释。被认定为诈骗罪的被害人不一定是最后损失承担者。刑法上认定合同诈骗成立,不必然导致民事领域该合同无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房屋产权归属,应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同一案件中,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与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可以并存。刑法侧重于对反面破坏行为的打击以保护法益、维护社会秩序,民法侧重于正面的设计制度以引导交易安全、高效进行,这种差异导致在财产犯罪、重婚罪、合同诈骗罪等领域出现刑民冲突的表象。刑民调整方式各异,但最终之价值目标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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