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引入利益相关者条款的思考——“强制+授权”的分类规范治理模式

被引:7
作者
官欣荣
机构
[1]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法; 利益相关者条款; 商业判断规则;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0.07.014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其"可诉性差"为人垢病,因而有必要重构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借鉴美国各州公司法对"利益相关者条款"效力规范上所采取的多元模式,我国《公司法》在引入"利益相关者条款"中应采取"强制+授权"的分类而治模式:针对大型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在一些"特定"的商业决策(如薪酬安排、并购重组)之场合,应将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作为一项新增的董事义务(社会义务)以强行性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并赋予利害关系人相应诉权,以敦促董事践行公司社会责任;针对中小型公司(非上市公司),则以授权性条款引入为宜,以使社会责任承担与尊重自治相平衡,而不致矫枉过正,影响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应早日引进"商业判断规则",以便为"利益相关者条款"的配合适用做好铺垫。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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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剖析.[M].(美) 克拉克曼; (英) 戴维斯;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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