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的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被引:5
作者
陈洪兵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意思; 利用意思; 盗窃罪; 使用盗窃; 毁弃罪;
D O I
10.16197/j.cnki.lnupse.2013.03.016
中图分类号
D924.35 [侵犯财产罪];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德、日通说认为,财产犯中不法领得的意思(即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前者功能是区分盗窃罪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后者功能在于区分盗窃罪与毁弃罪;在德国,使用盗窃因不具有排除意思,原则上不可罚,而日本却得出使用盗窃原则上可罚的结论;我国关于财产犯罪的规定定性又定量,要求具有排除意思,使用盗窃原则上不可罚;利用意思具有区分机能,并能说明盗窃罪比毁弃罪法定刑重的原因,因而强调利用意思具有合理性;盗窃他人财物后索要感谢费以及勒索财物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盗窃罪。财产罪章以外的盗窃、抢夺等犯罪,可能包括毁弃、隐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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