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相互关系

被引:34
作者
王利明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合伙协议; 合伙组织体; 双重属性; 分离模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合伙的本质是合同性质,同时具有组织体的属性,而合伙协议仅是合伙组织体存续的法律基础,所以,有必要在合伙制度中对合伙协议作出规定。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负有诸多的义务,而违反该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区分合伙本身是否形成独立的民事主体,来确定是否可以请求导致合伙损害的合伙人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当事人未设立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应当在确定合伙协议内容方面赋予较宽的自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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