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制度中的公、私法调整方法辨析——兼对公、私法人区分标准另解

被引:4
作者
张力 [1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比较私法研究中心
[2]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法人制度; 人格指代功能; 社会建构功能; 公法与私法调整;
D O I
10.13658/j.cnki.sar.2016.06.020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3 ;
摘要
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分,不应停留在对先验判定为公法人与私法人群落的准据法、主体能力的结果区别方面,而应有助于分析目标组织之所以被判定为公法人或私法人的根据与合理性。私法人制度侧重于赋予已脱离权力体系的社会组织以主体资格,编织社会横向自由交往关系网,司法判例推动的非法人组织的法人化加速了私法生活中组织人格的生成。以行政法人为代表的当代公法人制度则针对政府组织分权与公共服务社会化需要,力求形成衡量公法组织分权深浅程度的尺度,建立分权进程的控制机制。对公法人与私法人基于制度目的与调整方法的区分,将有助于实现私法组织私法自治的安全,以及在促使公法组织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的同时防止其因脱离公权力而遁入私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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