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认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被引:17
作者
刘鑫 [1 ]
鲍冠一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
[2]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医疗损害; 过错; 规则体系; 医疗侵权; 鉴定;
D O I
10.13618/j.issn.1001-5728.2018.03.00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是一类专业性极强的诉讼案件,没有医疗专业人员的参与,很难认定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过错是核心要件,没有过错不予赔偿是侵权责任承担的前提。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过错的认定一般需要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程序。但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如何来认定医疗过错。《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了"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是认定医疗过错的基本依据,但是何为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与法理上所讲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关系,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这些问题在医疗损害鉴定实践中不是十分明确,导致鉴定人思路不清,凭感觉鉴定的情况大量存在。本文对医疗过错认定的基本原则、要求以及如何在鉴定过程中落实予以阐述。
引用
收藏
页码:215 / 220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