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家庭农场的立法构造——基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样本分析

被引:8
作者
高海
机构
[1]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家庭农场; 认定标准与认定程序; 土地经营权;
D O I
10.13891/j.cnki.mer.2015.08.013
中图分类号
D922.4 [农业经济管理法令]; F324.1 [农场];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我国家庭农场的全国性规范基本缺位、地方性规定参差不齐,为了便于全国家庭农场之数量的统计、特征的揭示、政策的制定,应当从家庭农场经营者、家庭成员范围与农场经营规模的限定,"家庭成员提供劳动力为主"与"农场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界定,反思认定标准;从家庭农场的前置认定程序和动态认定监管,完善认定程序。此外,还应当允许采取有限合伙企业,但禁止选择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应当明确租入与投资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务承担能力,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农场的立法构造。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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