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秩序的社会之维

被引:28
作者
庞正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治; 秩序; 社会; 社会组织;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6.01.001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单凭国家立法展开的法治实践对社会秩序化需求的满足具有不可克服的天然局限性,主要包括国家立法在内容上的限度和调整机制的滞后两大方面。因此国家立法不能否定和完全替代社会自我生成秩序的能力。社会组织是社会自我秩序化的现实践行者,它在自我内部追求理性行动和组织秩序,同时在外部为国家与社会的交互作用提供良性且有效的机制,进而缔造出健康而非压制的社会秩序。中国法治成长的真正本土资源来自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体的经济交往活动和社会组织的自治行动,其最直接的资源载体就是由各类社会组织缔造的非正式制度。以社会组织为主体充分发挥社会自我秩序化功能,是法治秩序实现的有效路径,也是弥补我国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动力单一性缺陷的必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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