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司法解释性文件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外的司法主体制定的具有司法解释特点、并以文件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和产生"效力"的规定,有别于审判业务文件和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由于正当性理论的缺失,地方司法解释性文件屡遭禁止。但是基于审判实践的依赖,地方司法解释性文件屡禁不止。虽然地方司法解释性文件不属于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但审判实践中却会对法官裁判思维产生重要影响。加大对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地方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清理力度,严令禁止地方司法机关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性文件,规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司法解释性文件的适用,并逐步建立示范性案例制度取代地方司法解释性文件,是妥善化解地方司法解释性文件所面临困境的理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