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值班律师是否应当具有辩护属性尚未形成共识。值班律师的定位不是单纯的学术问题,而是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定性、发展的根本问题,也是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发展完善直接相关的重要问题。值班律师制度来自国外,但应当正确认识、借鉴国外的值班律师制度,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同时,我国诉讼理论上和刑事诉讼立法上,辩护从审判阶段走向审前阶段,从实体辩护发展为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的历程表明,当下值班律师抽象的"提供法律帮助"的定位亦或具体的五项职责,与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辩护人及其辩护职责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其属性应当是辩护人。应当立足我国实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值班律师制度,使值班律师成为与委托律师、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共同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第三支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