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个证据规定”的三大突破与五个局限——以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为重心

被引:14
作者
林喜芬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两个证据规定; 非法言词证据; 证据能力; 突破; 局限;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两高三部新近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申了非法言词证据一般应予排除的原则,修订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涵义及取证规范,确立了瑕疵证据一般不予排除的操作程式,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突破进展。同时,也存在对严格予以排除的"强制情形"例举不细致,对"诈术情形"的证据效力有待明确,被追诉人口供的排除原理亟需完善,取证禁止规定亟需更高位阶的人权法规范引导,特殊情形下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仍需补充等五大改革局限。面对这些制度局限,进一步的对策、变革与完善仍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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