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被引:10
作者
陈海嵩
机构
[1] 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关键词
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信息; 例外规则; 公共利益测试;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1.11.001
中图分类号
D91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公开范围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首要问题。根据国际上相关立法的规定,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需经过两个阶段,一是事实认定阶段,即明确"环境信息"概念的外延;二是法律认定阶段,即明确哪些环境信息属于适用信息公开例外规则而免于公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需要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开范围给予更为精细化的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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