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上的生命权

被引:17
作者
上官丕亮
机构
[1] 苏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宪法; 生命权; 公权利; 防御功能; 司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宪法上的生命权与民法上的生命权的性质不同,民法上的生命权属于私权利,只能对抗私人主体对生命权的侵害;而宪法上的生命权属于公权利,可以对抗国家权力对生命权的侵害。生命权的私法保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我们应当将生命权入宪,建立生命权的宪法保障机制。在现代社会,宪法上生命权的功能已由消极的防御发展到要求国家积极的保护,但并没有否定传统的防御功能。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不仅仅在于生命权的入宪,关键在于生命权的司宪,建立司法化的违宪审查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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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生命权应当首先入宪 [J].
上官丕亮 .
法学论坛, 2003, (04) :1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