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在确立"先行调解"和审前"分流式"调解的同时,对司法确认制度给予了法典化确立,从而为"诉调对接"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注入了新活力、提出了新挑战。通过对新旧规范的系统梳理及司法实证数据的收集分析,可以揭示三大"诉调对接"机制在理论、制度和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困惑。为实现司法与诉外解纷机制之间的实质化协作,应当厘清调解协议与原纠纷之间的关系,矫正对司法确认制度的过分期望,合理配置各类司法调解与诉讼裁判制度之间的分工模式,进而扭转和避免调解与司法混同化、虚假调解泛滥、解纷矛盾后移、执行压力"旋转门"等消极局面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