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的法理反思与制度回应

被引:45
作者
高飞
机构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法学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规范模式; 监督制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3 [国有土地管理及使用法];
学科分类号
030209 [中国政治];
摘要
公共利益是我国征收集体土地必备的条件。在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我国公共利益条款存在法律规定粗疏、概念内涵模糊和认定规则虚无的制度缺失,其根源主要在于理念偏差、权力异化和监督制度残缺三个方面。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环境而言,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宜采正面列举典型的公益事业类型,反面排除典型的非公益事业类型,并设置兜底条款的折中规范模式;在认定权力的配置上实行分权,由立法机关确定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定内容,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具体执行认定权力,司法机关对公共利益的认定争议进行个案判断;对行政机关界定公共利益的权力应实行多元化监督制度体系,其中以行政的外部监督为主,以行政的内部监督为辅,并为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监督方式提供可行的途径。
引用
收藏
页码:47 / 61
页数:15
相关论文
共 33 条
[3]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问题与走向 [J].
刘禺涵 .
河北法学, 2017, 35 (04) :123-133
[6]
“五四宪法”与国家机构体系的形成与创新 [J].
朱福惠 .
中国法学, 2014, (04) :48-59
[7]
司法腐败的基本特征及其预防对策——基于1990—2010年相关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 [J].
盛宏文 ;
魏娜 .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30 (04) :97-104
[8]
[9]
分税制改革、政绩考核与土地财政——基于A省的经验数据 [J].
欧阳雷 ;
王浩 ;
郭传辉 .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12, 25 (05) :6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