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对华反倾销中“特殊市场情况”的滥用

被引:7
作者
赵海乐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反倾销; 市场经济地位; 特殊市场情况; 行政裁量权; 条约解释;
D O I
10.13687/j.cnki.gjjmts.2014.06.002
中图分类号
D996.1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澳大利亚虽于2005年承认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自2010年以来,仍然四次通过"特殊市场情况"的认定,持续采用替代国价格认定倾销幅度。中国同时也是2010年以来此种认定的唯一受害国。中国冶金产业占据澳大利亚市场的相当份额,是引发贸易救济的直接原因;而中国的"非市场经济"问题与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机关广泛的行政裁量权,为贸易救济提供了可乘之机。中国的诉讼实践表明,此问题唯有通过国际法渠道寻求救济。一方面,澳大利亚对"特殊市场情况"的解释违反了WTO条约解释规则,因而可以通过诉讼澄清WTO条约间关系加以解决。另一方面,维护WTO法治环境的同时,中国还应通过WTO诉讼,寻求他国对中国特色经济体制合法性的认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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