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人格权的定限转让

被引:15
作者
黄芬
机构
[1] 大连海事大学
关键词
商品化人格权; 人格要素; 定限转让; 定限物权; 许可使用;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7.01.00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由于人格权的禁止转让,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只能采取权利人"同意"或许可使用的方式,它仅具有债权的效力,不符合现代社会对人格要素使用的要求。物权法上的创设定限物权的权能分离理论,对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具有借鉴价值:借助科学技术,人格要素的商业使用具有"客体化"的可能,人格权包含了积极的使用、收益权能,且人格权与所有权同为支配权。商品化人格权的定限转让,创设了一个具有物权性质的人格权使用权;它的内容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因为具有特定的公示性,人格权使用权并不会造成对第三人自由的过分限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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