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品使用者权利研究:论信息记录支配权之确立——兼谈虚拟财产保护“物权”说的理论缺陷

被引:8
作者
陈琛
机构
[1] 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信息产品; 信息记录; 支配权; 物权; 信息产权;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6.12.005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信息已经取代土地和机器成为社会最重要的财富。信息的使用与创造同样重要,但信息使用者的权利长期未得到法律重视。随着云计算与大数据交易时代的到来,现有的合同及物权制度已不足以保护信息产品使用者的权利。信息产品的本质是信息记录,即信息符号固定在介质上的产物。有必要设立一个法定的支配权,即信息记录支配权,来保护信息使用者永久性使用信息产品的权利。信息记录支配权的主体是合法获得信息记录的人;客体是信息记录;内容是保有、读取、备份、修改信息记录及转让信息记录支配权的权利。信息记录包含物质与信息双重属性,所以信息记录支配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知识产权等信息产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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