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问题

被引:8
作者
王赟超
机构
[1] 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
关键词
地方税体系; 财产税; 主体税;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目前,中国的地方税体系已不适应经济的发展,存在分税制不彻底、缺乏有影响力的主体税种、财权事权不相匹配、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等诸多问题,使得目前地方财政陷入困境,尤其是县、乡的财政状况不容乐观。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首先应明确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目前的地方税以营业税为主,但营业税的影响力仍不够大,同时从长远来看也难以保持。考虑到财产税在理论意义上优势以及欧美国家在实践中的成功,认为,中国应分三个阶段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即短期内以营业税、所得税为主体,中期以所得税、财产税双主体,再逐步过渡到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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