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以下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

被引:5
作者
李波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湖北武汉
关键词
财产税; 物业税; 主体税种; 税制建设;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020203 ;
摘要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至今并未形成一个完善的地方税体系,省以下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问题严重,由此阻碍了整个税制的完善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真正确立。本文基于财产税理论和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完善地方税体系应以建立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为主,通过"简税种、宽税基、低税率、清税费、重评估"的物业税建设和改革,逐步将物业税建设成为省以下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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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展中国家城市财政学[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美)罗伊·巴尔[R.Bahl],(美)约翰尼斯·林[J.Lim]著,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