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恢复法律责任的设定与实现问题思考——从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说起

被引:10
作者
徐本鑫
机构
[1]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绿色司法; 生态破坏; 生态恢复; 法律责任设定; 法律责任实现;
D O I
10.14026/j.cnki.0253-9705.2016.09.012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正>【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名称】自然之友和绿家园诉谢某等人破坏林地公益诉讼案【案例类型】生态破坏类【违法行为】违法占地采矿破坏林地植被【所属行业】采矿业【案例概要】谢某等四人违法采矿造成大面积林地生态破坏。北京"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经福建省南平中院和福建省高院两级审理,终审判令四名被告在5个月内恢复林地功
引用
收藏
页码:56 / 59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我国环境修复司法适用的特色分析 [J].
胡卫 .
环境保护, 2015, 43 (19) :58-61
[2]   新《环保法》生效后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评析 [J].
胡静 .
环境保护, 2015, 43 (16) :53-56
[4]   环境污染侵权与恢复原状的调适 [J].
胡卫 .
理论界, 2014, (12) :111-120
[5]   环境修复的司法裁量 [J].
李挚萍 .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04) :20-27+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