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村委管理与村民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兼论“村”的公法人地位

被引:13
作者
张旭勇
机构
[1]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
集体所有; 村委会; 村民; 行政诉讼; 原告资格;
D O I
10.14167/j.zjss.2012.05.020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17 [国际经济法学];
摘要
村民是否有资格对村委会的集体财产处分行为提起诉讼,是当下我国村民自治实践中急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在实证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背景下,法院都把集体财产处分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但对村民的原告资格问题却给出了两种相互矛盾的回答。而且,不管法院是肯定还是否定村民的原告资格,都分别隐含了把集体财产等同于村民共有财产,或者把"村"定性为私法人的理论错误,充分暴露了村民原告资格在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的解释困境。实际上,对依据法律和政府行为设立并承担大量公共管理职能的"村",我们只有把它定性为大陆法国家行政法上的公法人才是准确的。一旦恢复"村"的公法人面貌和地位,把村委会处分集体财产纠纷纳入行政诉讼,集体财产的均等分配性特征使村民个人和集体财产之间构成"法律上利害关系",每个村民对集体财产处分行为就都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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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1 / 59+64+156 +64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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