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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反思及类型化构建
被引:61
作者:
徐伟
机构:
[1] 宁波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企业数据权;
三重授权原则;
原生数据;
衍生数据;
不正当竞争;
D O I:
10.19375/j.cnki.31-2075/d.2019.04.002
中图分类号:
F274 [企业供销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1 ;
摘要:
源于新浪微博诉脉脉案的"三重授权原则",要求数据获取企业在获取数据持有企业的用户数据时,需满足用户对数据持有企业、用户对数据获取企业,以及数据持有企业对数据获取企业的"三重授权"。将这一原则普遍适用于所有数据类型并不妥当。企业间数据获取规则应根据数据类型的不同而作类型化构建:获取可识别的原生数据时,需获得用户同意,无须数据持有企业的同意;获取非可识别的衍生数据无需取得用户同意,但需取得企业同意;获取可识别的衍生数据需同时获得用户和企业的同意;获取非可识别的原生数据时,无须取得用户同意,是否需取得企业同意取决于数据是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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