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视角下的中美互联网措施之争

被引:4
作者
龚柏华 [1 ,2 ]
谭观福 [3 ]
机构
[1] 复旦大学法学院
[2] 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
[3]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教育学院
关键词
WTO; 互联网; 屏蔽; 过滤; GATS;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1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本文从WTO争端解决视角对可能发生的几类中美互联网措施(互联网屏蔽、过滤和侵犯商业秘密)之争进行预分析。针对美国可能的起诉理由,本文分析了GATS第3条(透明度)、第6条(国内法规)、第16条(市场准入)、第17条(国民待遇)和第2条(最惠国待遇)对中国互联网措施适用的可能性。本文认为,中国存在一定抗辩余地,当然也存在一些软肋。例如,中国若能将相关措施或做法归为"措施的实质内容",将能有效规避第6条规定的义务。假设我国对前述主张抗辩不利,还可援引GATS第14条(一般例外)进行抗辩。对于美国渲染的所谓中国军人互联网"商业间谍"案,中国可依据TRIPs第39条和第73条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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